汽车用品属于商标的第12类,1202- 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群组
除了1202群组,商标第12类还包括了以下群组:
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
1203-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
1207-畜力车辆
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9-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
1210-水用运载工具
1211-运载工具零部件
基本上就是我们海,陆,空用到的一些运载工具。
汽车用品商标转让如下:
1.汽车用品商标的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原汽车用品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3.将汽车用品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和公证书上报至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
4.商标局受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