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稿”热门歌曲《错位时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被诉侵权歌曲与权利歌曲特定小节旋律一致或雷同,系演绎作品版权登记官网,被告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截至2021年11月17日,酷狗音乐平台有大量名为《错位时空》的歌曲版权登记服务,其中被诉侵权歌曲评论数达4.2万余条,收听人数达8679万,TOP500榜上榜次数达278次,多次上榜部分时间段的飙升榜、网络红歌榜、华语新歌榜。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某计算机公司发送邮件,通知其下架韩某版《错位时空》,被告仅回复“经核实,投诉内容存在版权重叠,还请核实后做剔除,谢谢”。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歌曲的词、曲与权利歌曲高度近似,尤其是高潮部分“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的词曲完全一致,是权利歌曲的洗稿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歌曲全曲共55小节,时长203秒,被诉侵权歌曲全曲共41小节,时长173秒。两首歌曲虽然在时长与歌曲结构、速度、配器、和声编排、歌词、情感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被诉侵权歌曲的核心部分为权利歌曲核心部分整体下移八度,被诉侵权歌曲A段主歌第一乐句的歌词“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与涉案歌曲B段副歌第一乐句歌词相同,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同时被诉侵权歌曲A段主歌第二乐句、前奏第二乐句、B段副歌第二乐句与权利歌曲A段主歌第二乐句在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听感相似,两首歌曲在动机、主要旋律乐句及其节奏型、主题发展、听感特征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诉侵权歌曲系以权利歌曲版权局登记为基础而创作的演绎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酷狗音乐平台提供被诉侵权歌曲在线播放和付费下载服务,使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被诉侵权歌曲,已构成对权利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至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指控,虽然歌曲名称在市场上能够产生指示歌曲来源的意义和作用,但原告的证据仅可以证明“错位时空”话题和短视频截至取证之时在抖音等平台具有一定热度,而该热度也不能全部归于被诉侵权歌曲,原告不能证明权利歌曲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在此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歌曲使用了相同名称并标注不同版本,也不足以认定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涉案歌曲核心乐句“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不属于“商品名称”,且已纳入歌曲著作权予以保护,故不再对其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法院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权利歌曲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侵权歌曲的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