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日前由教育部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版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字库等基础软件、语音合成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以及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规定》指出,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版权局登记,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规定》指出,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数字版权登记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