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四川方言,在四川,人们常把烟头叫作“烟锅巴”)三字,串串店老板贺某被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原告沈某申请注册了并取得“烟锅巴”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全国有10余家门店。
10月23日,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评审团走进巴中中院,现场评审了该起侵害商标权版权登记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专家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今天的庭审让我想到了‘青花椒’案,同样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形近字,‘烟锅巴’案和‘青花椒’案的区别在哪?”“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案的审理对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版权登记中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在庭审结束后的交流互动环节,代表委员们热情提问,与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专家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过约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沈某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被告贺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贺某的行为为何认定为侵权登记版权?该案合议庭成员、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江北法庭庭长黎臻懿解释,贺某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根据沈某举示的多家门店信息及宣传视频的证据看,“烟锅巴”商标已在多家餐饮店中使用,并进行了网络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被告店招上“烟锅巴”跟原告持有的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且“烟锅巴”三个字被突出使用。
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合议庭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的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贺某作为同类经营者在经营中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登记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烟锅巴”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烟锅巴”品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来源与使用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合议庭认为,原告虽举示了加盟合同、网络平台销售数额截图,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商标许可费用的实际损失及贺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交叉重合,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由贺某赔偿沈某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