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6年5月份申请的注册号为5346201的名为英俊响铃YJXL的商标,受到了别家公司的起诉,原因是本商标后面2字与其同名,法院判决本公司停止使用英俊响铃YJXL商标,并赔偿原告较大金额赔偿金,但是商标局并未及时通知本人该商标暂停使用,导致接到了巨额官司,请问商标局是否应该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