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a生成《西游记》:著作权风险不容忽视
2024-03-29 作者: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一段时间以来,OpenAI 最新研发的AIGC模型Sora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模型能够根据输入的文本指令或静态图片生成高清视频。此类视频在人物塑造、动作设定以及布景设计等方面,已然能够与专业的影视行业制作水平相媲美。尽管专业影视制作人认为还有不足,但人工智能的强大之处就在于,它比人类进步更快,因此虽然存在“瑕疵”,并不能否认将来“完美”诞生的可能性。
  尽管通用人工智能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其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也从未间断。在著作权法领域的讨论和实践,始终围绕“三部曲”展开,包括是否侵权、是否保护、如何保护三个方面。对于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权利讨论也不例外,主要围绕上述脉络展开,只有生成对象不同带来的细微差别。值得关注的是,当前认为影视行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是否侵犯文学作品版权,又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值得研究。
 
  从法律视角解析人工智能生成视频
 

  随着Sora的开放和火热,某视频博主用其生成了《西游记》版权登记平台AI视频,一方面,因其对《西游记》小说原著的独特理解生成了别具一格的视频画面,引发广大网友的赞叹,甚至提出“一个人也能让小说变电影终于不是梦”,甚至一些网友开始加入这个行列。但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关注,这种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究竟如何。AIGC是否真的能圆“一个人的电影梦”?要从著作权法角度回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基本过程。

  以Sora为例,据当前各方披露的有限信息显示,Sora生成视频的用户端使用逻辑是:第一,提示文本的输入与识别。与ChatGPT实现文本的理解与反馈不同,Sora要实现文本到高维度画面的交换,其中涉及人类语言与自然语言交换。其间会借助视觉数据模型、大语言模型等技术,完成文本到画面的认知统一,使用户的提示能够被模型识别并转化为视觉数据,为视频生成做好技术准备。其中,视频的提示词需要尽可能生动、细致地描述理想的画面特征,而输入的提示文本可能用到现有文字作品的表达。
  第二,输出视频的调整与优化。模型按提示文本输出视频后,用户根据审美偏好、语义匹配度、内容丰富度等考虑因素,不断增加提示词,进行视频优化,以最终符合用户对文本的最后想象。
  第三,最终视频的生成与处理。经过反复的修改、调整,用户认为基本达到满意状态时,便对视频进行最后的技术处理,也即在完成基本视频内容的生成后,还需要进行分镜、遮罩、渲染、剪辑、配音等一系列处理。
 
  必须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
 

  根据上述原理,《西游记》小说变成《西游记》AI视频版权登记证书的类似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可能构成行使两种法定权利。

  第一,可能构成行使摄制权。《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作者享有摄制权,摄制权又被称为“制片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包括将作品拍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也包括制作为其他视听作品,如网络上备受欢迎的长短视频。
  而在文生视频的场景下,如果根据文字作品生成视听作品,不论其中是否存在另外通过剧本改编的环节,只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进行判断,就能够得出肯定结论,即视频类视听作品的人物设定、角色关系、故事情节等独创性表达与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相似,便可认为落入文字作品摄制权的控制范围。由于视听作品以复合作品的形式存在,其中往往包含多个可以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如剧本、台词、背景音乐、布景设计等元素。

  在一个视频中,可能存在对多个类型作品的综合运用,但仅有以原作品为基础衍生的作品的主体部分,才受到原作品摄制权的控制,对其他非作品主体部分的内容,可能涉及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示例视频中,《西游记》AI视频将《西游记》版权登记服务小说制作为视频的行为,落入小说的摄制权控制范围,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构成侵犯摄制权。

  第二,可能构成行使改编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者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在改编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二是改编作品本身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
  简言之,改编作品中既有原作者的智力成果,又有改编作者的智力劳动。判断是否侵害改编权的方法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先判断改编作品作者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到原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证明接触可能性几乎没有困难。重点在于后者,即从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效果等方面比较两件作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如在文字作品《西游记》小说和视听作品《西游记》AI视频的比对中,相同点为视频并未改变小说的故事结构、文字表达等独创性元素,视频的故事梗概与台词部分均与小说内容一致。不同点为视频根据艺术表现形式需要,在小说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在制作方式、视觉美感方面增添了新的创作成分。
  综上,可以认为《西游记》AI视频与《西游记》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又具有不同于小说的独创性表达,可以认定为前者是对后者的改编,行使了小说作品的改编权。因此,符合前述要件的“小说自动生成视频”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改编行为,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改编,构成侵权。当然,判断相似性有系列具体方法,篇幅有限,故不赘述。
  第三,关于保护期,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当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作品自动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摄制、改编等使用行为,均不涉及侵权。
  如《西游记》小说原著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故对该小说进行的视频改编,虽然未经许可,但不构成侵犯改编权。但如果改编的文学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而进行改编,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因此,对于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利用作品时应尊重和维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为《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期的限制,伴随作者终生。作者死后,对于仍在保护期内的著作权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著作权财产权,可以就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要件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无论借助何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判定仍然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其背后的逻辑是不同作品的表达及独创性表现形式会存在差别,故在不同作品侵权判断中,在认定两部作品如何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会有所不同。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就再创作的成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如果视听作品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主张侵权的文字作品存在一定差异,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能够体现视频作者的独创性,则视频构成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视频作者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
 
  保护意识应紧跟技术发展
 
  那么改编后的《西游记》AI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该问题的本质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国内外均有观点认为不应予以保护,尽管理论分歧严重,但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初步选择。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该司法判例可以预见,文生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不会被直接否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被认定为人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文生视频过程中,用户的智力投入,不亚于甚至远高于文生图过程中的智力投入。
  但同时也存在难题,图片的体量小,使得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保留了输入提示和图片优化的主要过程,而文生视频是否能够在用户输入提示词的过程中保留记录,并且能够供事后调阅,是根据当前信息无法作出判断的。如果无法溯源用户输入提示的过程,用户对视频的文本描述过程将无法再现,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用户投入了智力劳动,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被认为生成视频不满足智力投入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随着文生视频的蓬勃发展,版权纠纷问题可能日益凸显,公众对于著作权侵权的界定和判断也愈发关注。无论是视听作品的制作者,还是文字作品和剧本的创作者,都应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对视听作品制作者而言,首要任务是确保从正规渠道获取有权利来源的作品授权,并维护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此外,在视听作品公开前,采取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以防止作品被非法泄露,进而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文字作品和剧本的创作者来说,虽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但在维权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至关重要。因此,创作者可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进行登记等方式,为其创作成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创作时,创作者应当注重保留相关创作活动痕迹,以确保维权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法律事实的准确性。
 
  (作者焦和平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龙坤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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